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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梧州市立法条例 (2016年2月3日梧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 会议通过2016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立法准备 第三章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审议程序 第四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审议程序 第五章法规报请批准和公布 第六章地方性法规解释 第七章规章的备案和审查 第八章其他规定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2—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 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立法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适用 本条例。 第三条制定本市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 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制定本市地方性法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根据本市的 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 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 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 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五条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 相抵触的情况下,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城乡建 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制定地方 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3—(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以外, 国家和自治区尚未制定法律或者法规,根据本市具体情况需要制 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法律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或者废 止、所规范的社会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 或者废止。 第六条下列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法律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规定的事项; (二)涉及市人民代表大会自身活动的事项; (三)规定本市的特别重大事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前款规定以外的 地方性法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 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 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七条本市立法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市本级预算。 第二章立法准备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应当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区分轻重 缓急、量力而行、积极而为的原则,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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