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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16年1月15日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 县)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是指自治县境内大气、水、土 壤、森林、草场、湿地、矿藏、野生生物、自然遗迹、自然保护 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和乡村等影响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各种天然 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和 。 在自治县境内从事生产、生活、经营等影响生态环境的活 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保护生态环境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预 — 1 —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 保护工作,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 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 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自治县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生态环境保 护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国有林 场等管护单位负责其辖区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将 生态环境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自治县财政状况和 生态环境保护的 实际需要逐步增加投入,并争取上级人民政府加 大对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 在自治县征收的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耕地开垦 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费用,按规定留存或返还自治 县的部分,用于自治县生态环境的保护、修复与建设。 第六条 每年六月的第一周为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宣传 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 业单位、村( 居)民委员会、社 区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 教育,增强公民生态环境保护 意 识和法制 观念。 2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 个人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村民、 居民组织可以通过制定村规民 约、居民公约加强生 态 环境保护。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 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年 度 考核体系,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根据 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年 度考核不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 位,一年内 不得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其负责人和责 任人一年内 不得评先授奖和晋职晋级。 发生环境污 染和生态 破坏重大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乡镇 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经 查实,一年内 不得评选综合性荣誉称 号,其负责人和责 任人二年内 不得评先授奖和晋职晋级,并 依法 承担法律责 任。 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 任终身追究制。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保护生态环境 做出突出贡献的 单位和 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 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 义务,有 权对污染和 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制 止和举报。对制 止和举报有功人 员,由自治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给予奖励。 第十条 法律规定的有关主体对污 染环境、 破坏生态的行 为依法提起环境公 益诉讼的,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应当为公 益诉讼提供确定污染源、监 测数据等支持。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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