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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立法条例 (2016年2月26日百色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 七次会议通过 2016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三章 立法准备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六章 法规报请批准和公布 第七章 法规的解释 第八章 其他规定 1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 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法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以 及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和审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 法》的基本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的统一和尊严。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 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具有针对性和 可执行性。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市 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2第五条 本市立法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市本级预算。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 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的规 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以 外,国家、自治区尚未制定法律或者法规,根据本市具体情况 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根据前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 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法律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 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或者废 止、所规范的社会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予以修 改或者废止。 第七条 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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