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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6年1月21日玉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6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制定权限 第三章 立法准备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六章 法规报请批准与公布 第七章 法规解释 第八章 规章备案和审查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 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法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 2 - 第二条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以及市人民政 府规章的备案和审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 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第四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 发扬社会主义民 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五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 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 与责任。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地方性法 规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七条 立法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市级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制定权限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 对城乡建设与管 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 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国家 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自治区尚未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根据本 市具体情况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 3 - 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制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 应当由市人民代 表大会通过。 第十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 补充和修改, 但 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三章 立法准备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编制立法规划、 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 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包括立法审议项目和立法调研项目两类。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并 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第十二条 编制立法规划,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区分轻重缓急、 量力而行、积极而为的原则,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 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 立法项目,提高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十月向市人民 政府、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县 (市、 区) 人大常务委员会、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政协委员和社会公开征集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 项目建议。 本市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可以向常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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