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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旅游条例 (2015年11月26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6年3月 30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三章 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   第四章 旅游经营管理   第五章 权益保障   第六章 旅游安全管理   第七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为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 旅游市场秩序,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 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湖北省旅游 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活动、为旅游活动提供服 务的经营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公园以及文物保 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等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三条 本市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可持续发展 的原则,坚持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坚持旅游的经 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突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和滨江滨湖的都市与生态旅游特色,建设国家旅游中心城市。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 管委会,下同)应当将旅游业作为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 战略性支柱产业,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综合 协调管理机制以及相应的组织机构,强化旅游发展宏观调控, 对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旅游公共服务、旅游产业发展、 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市场监管和旅游安全监督进行统筹规划与 协调。   经国家、省和本市确定的特定旅游区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本 2区域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旅游公共服务、旅游形象推广 和旅游安全监督进行统筹协调。   旅游景区(点)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 旅游产业发展、旅游安全监管、旅游环境秩序维护和文明旅游 宣传等工作。   第五条 市、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规划 的编制、旅游业促进、旅游形象推广、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利 用的组织协调,以及对旅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保 障和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第六条 与旅游相关的行业协会应当制订行业规范和标 准,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及服务质量的提高,维 护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本地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旅游基 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市场开发、旅游产业发展以 及区域旅游合作等进行总体规划和部署。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制定相应措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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