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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005年10月26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11月25 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 议批准 2005年11月25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16年4月28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2016年5月26日山东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批准 2016年5月26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公告公布  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1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开发经 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地 产开发经营,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的管 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承担;市房屋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区(市)城乡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 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土地、城市管理、工商、财政、价格等 有关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开发 经营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遵守城市风貌保护、文物保 护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 遗产,体现城市地域特征和风貌。 2房地产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推广海绵型 建筑与小区。 鼓励开发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突出建筑使用功能以及 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资质证书的房 地产开发企业进行。   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市城乡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申请暂定资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企业章程;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关系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 向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第七条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需要延续的,应当 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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