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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2012年3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6年5月 26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法”办法〉、〈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选举实施细则〉、〈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 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15 10 15 20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 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交办、承 办和监督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 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代表在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分别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代表的权利,是执 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三条 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有关机关、组织的 法定职责。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提出的建 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代表。   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对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 有关机关、组织的联系、协调,共同研究代表建议、批评和意 25 10 15 20见办理工作中的问题,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提高办理工作的质 量和效率。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 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大会秘书处应当为代表提出建 议、批评和意见提供条件和服务。各代表团应当配备专门工作 人员,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六条 代表有权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 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其 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七条 代表应当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 系,积极参加代表培训、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代表小 组活动等履职活动,深入实际,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要 求,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认真研究 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 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第八条 下列情形不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不属于省级有关机关、组织职权范围 内的事务的;   (二)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等个人问题的; 35 10 15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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