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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 (2009年11月25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6年5 月26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农村扶贫条 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府责任与社会参与   第三章 扶贫内容与主要途径   第四章 扶贫项目与资金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农村扶贫工作,加快贫困地区经 15 10 15 20济、社会、文化、生态建设,提高贫困地区人民生活水平,缩 小城乡和区域发展差距,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 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扶贫,是指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资金、物 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人才、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 持,帮助农村贫困地区科学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人力资 源,改善生存与发展环境,提高农村贫困人口综合素质和自我 发展能力的扶持活动。   第三条 农村扶贫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 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政府主导、群众主体、精准扶贫、因地制 宜的原则,实现开发式、开放式、救济式扶贫相结合,农村扶 贫与资源保护、生态建设相结合,增强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自 我发展能力。   第四条 农村扶贫工作应当将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 重点区域列为扶贫重点范围。   贫困标准和农村扶贫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和调整。 第二章 政府责任与社会参与   第五条 建立和完善省负总责、市州主导、县抓落实、乡 镇实施的农村扶贫工作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25 10 15 20  实行农村扶贫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农村扶贫政 策落实情况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 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的农村扶贫综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农村扶贫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建立农村扶贫项目库,督促实施农村扶贫项目;   (三)会同财政部门拟定财政扶贫资金分配计划和检 查监 督扶贫资金使用情况;   (四)协调、督促农村扶贫相关政策 措施的落实;   (五)协助组织开展社会扶贫活动;   (六)承担农村扶贫的其他相关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扶贫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把农村扶贫纳入本行政区 域经济和社会发展 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并制定专项农村扶 贫规划。   政府各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时,应当与本行政区域 专项农村扶贫规划相 衔接,统筹、优先安排贫困地区建设项 目。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财政扶贫 投入纳入财政预算, 逐年增加。   各级财政应当坚持将农村扶贫开发作为 优先保障重点,积 35 10 15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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