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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2016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扶贫开发对象和范围 第三章 扶贫开发规划和措施 第四章 扶贫开发资金与项目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农村扶贫开发,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 件,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活动适用本条例 。 — 1 —本条例所称农村扶贫开发,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政策扶持、资金支持、物资帮助、智力支 持等方式,帮助扶贫开发对象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增强自我发 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 第三条 农村扶贫开发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协 调发展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和扶贫开 发对象自力更生相结合的机制,坚持与农业现代化建设、生态 文明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相结合。 农村扶贫开发应当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险和救助 民政救济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 采取发展生产、易地搬迁、生态保护、教育脱贫、医疗保险和 救助、社会保障、一事一议等脱贫路径,落实扶贫对象精准、 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 、 脱贫成效精准,统筹推进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扶贫开发工 作,按期实现国家和省确定的脱贫目标。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扶贫 开发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农村扶贫开发协调机制,制定和落 实农村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制和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并纳入政府 绩效管理。 — 2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 域内农村扶贫开发规划,并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信 息公开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扶贫 开发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农村扶贫开发宣传工 作,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农村扶贫开发,引导扶贫开发对象 发扬自力更生、艰 苦奋斗、勤劳致富的精 神。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 在 农村扶贫开发工作 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予以表彰。 第二章 扶贫开发对象和范围 第十条 扶贫开发对象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识别确 定的农村贫困人口。 第十一条 农村扶贫开发范围 包括: (一)符合国家和省农村扶贫标准的贫困户 ; (二)国家和省确定的贫困村 ; (三)国家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 重点县(市); (四)国家和省确定的 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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