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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乡、民族乡、镇 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1995年10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0年9月25 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 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5月27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 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乡 、 民 族                                           1乡 、 镇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的 建 设 , 保 证 其 依 法 行 使 职 2权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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