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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元上都遗址保护条例 (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元上都遗址的保护, 传承人类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元上都遗址保护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元上都遗址是指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 正蓝旗和多伦县境内的以元上都都城遗址为核心的文物遗 存,包括城址、祭祀遗址、墓葬区以及行宫遗址。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元上都遗址及其周边生态、 人文环 境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第四条 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 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遗址的真实性和完 整性。 第五条 元上都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应当纳 入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及遗址所在地旗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及元上 都遗址所在地旗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元上都遗址保护经费纳2入财政预算。 鼓励通过社会捐赠和国际援助等形式,多渠道筹集元 上都遗址保护管理经费。 第七条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负责元上都遗址的保护、 管理和利用工作;元上都文化遗产管理机构承担元上都遗 址保护、管理和利用的具体工作;元上都遗址所在地旗县人 民政府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元上都遗址的保护、管 理和利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元上都遗址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民 族宗教、 公安、 国土资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 环境保护、 交通运 输、 水利、 农牧业、 林业和旅游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 好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元上都遗址保护总体规划》 是元上都遗址保护 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 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 元上都文化遗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具体组织实施 《元上都遗址保护总体规划》 和 《元 上都遗址保护管理规划》; (二)组织编制各类专项规划; (三)对涉及元上都遗址的规划建设项目提出意见; (四)建立健全保护元上都遗址档案和各项规章制度 ;3(五)配合文物 考古单位对元上都遗址进行文物 考古 调查、勘探、发掘等工作; (六)负责元上都遗址出土文物的 收藏、整理、保护和 宣传展示工作, 开展有关 学术研究和交流工作; (七)负责对元上都遗址各类遗产要 素的日常监 测、定 期维护,并建立日 志; (八)建立元上都遗址安全保护的应 急预案; (九)依法 查处破坏元上都遗址及保护设施的 违法行 为; (十)其 他与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有关的工作 。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元上都遗址的 义务, 并有权对破坏元上都遗址及保护设施的 违法行为进行 检举 和控告。 元上都遗址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元上都 遗址保护、管理以及 科学研究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 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章 保 护 第十一条 元上都遗址的保护对 象包括物 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自 然环境: (一)物 质文化遗产包括宫城、 皇城、外城、 关 厢、铁幡 竿渠、东凉亭及羊群庙祭祀遗址、 卧牛石墓地、 砧子山墓地、 一棵树墓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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