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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2001年12月8日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制定 2001年12月27日江苏省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5月27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 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0 年12月22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1年1月21日江苏省第十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 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11 年12月29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部分地方 ─ 1 ─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 2016年4月25日苏 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 议通过,2016年5月2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 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促进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市民体育 健身的权益,增强市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民体育健身活动及 其管理。 第三条 市和县级市、区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 市民体育健身工作。 市和县级市、区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市 民体育健身工作。 第四条 鼓励市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的领导 , 将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公共体 育健身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供资金保障,保证公共体育健身设 ─ 2 ─施适应市民体育健身的基本需要。 第六条 各级各类体育社会团体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 的有关规定,在体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组织市民开展体育健身 活动。 第七条 每年8月8日为本市体育健身日。 第八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社会事 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公共体育健身设施设置规划,经规划行 政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地区详细规划。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对城镇公共体育设施用 地定额指标规定和当地公共体育健身设施设置规划,建设公共 体育健身设施,保证街道、镇均有一定规模的公共体育健身设 施。 住宅区和村应当根据资源共享的原则,规划和建设公共体 育健身设施。 新建或者改建、扩建住宅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同步 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 按照规划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有关单位和住户应当给 予支持和配合。 第十条 街道、镇和村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 新经费,除了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支出外,可以从体育彩票公 益金中安排一定经费予以保证。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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