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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2009年10月27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制定  2009年11月23日江苏 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 准 根据2016年4月25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6年5月26 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 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 9件地方性法规 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养护、维修 第三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四章 城市桥涵管理 第五章 城市道路停车设施管理 第六章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 ─ 1 ─第七章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促 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服务,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养 护、维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涵、道路 停车、照明、地下管线和城市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 城市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市政设施科学技术研 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市政设施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市政设施建设、养护、维修资金, 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市政设施 。 第五条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设 施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市(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 2 ─职责权限对市政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公安、环保、交通、水利(水务)、园林和 绿化、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类管线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政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 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具体 负责相关市政设施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市 政设施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市政设施管理信息,实现资源 共享。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 制定和实施应急预案。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 爱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对损坏、偷盗市政设施或者影 响市政设 施正常使用的行为有权 劝阻和举报。 对保护市政设施作 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由各级人民 政府或者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养护、维修 第八条 市政设施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 编制市政设施各 专业规划,经同级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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