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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2016年1月18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6年5月26日湖北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农产品产地   第三章 农业投入品   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包装和标识   第五章 农产品经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农产品 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产品 ,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 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条例所称农业活动既包括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 捞等农业活动,也包括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   本条例所称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 中直接获得的粮食、油料、蔬菜、瓜果、茶叶、菌类、畜禽、 禽蛋、奶产品、水产品、蜜蜂产品等植物、动物、微生物产 品,以及经过清洗、分拣、打蜡、干燥、去壳、切割、分级、 包装、冷冻等粗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 产品。   本条例所称农业投入品,是指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或 者添加的物质,包括农作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水生动 植物亲本、农药、肥料、激素、兽药、渔药、饲料和饲料添加 剂、农用薄膜、植保机械、农业机械及零配件等农用生产资料 产品。   第三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收购、贮 2存、运输、经营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将农产品质量 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检 验检测及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加强综合 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对乡镇和有关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 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村(居) 民委员会应当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兼)职监管员,负责做 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 宣 传、教育和引导。   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 主体责任人。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 部门负责农产品进入批 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农业 投入品的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畜禽 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 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或者加工 企业后的监管工作。   环保、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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