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网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2016年1月15日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6年5月27日吉林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 培育、 合理利用和管理,促进 林业工作开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前郭尔罗斯蒙古族 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 林木的培育种植、 采 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以及陆生野生动物、湿地 资源保护与管理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 林业工作和陆生野生动物及湿地资源保护与管理工作。 乡(镇) 林业管理机构,在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 民政府领导下,依法进行林业行政管理。 第四条 自治县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 普遍护林、 大力 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1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国有林场和国有农、 牧、 渔场及集体林的林业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林业发展规划,明确 发展方向、 主要任务和建设目标,强化对林业生产经营的监督管 理。 自治县各项林业建设资金重点向国有林场倾斜。 逐步加大对 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第五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森林、 林木、 林地由自治县人民 政府依法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制定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天然林 资源管理办法,宜封山育林的,一律实行封山育林。 国家所有天 然林资源,依法委托附近的国有林场经营管理。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林地用 途。 禁止毁林开垦、 采石、 采砂、 采土、 侵蚀林地等一切毁林行为。 禁止在幼林地、 特种用途林地内及其他封育管理的林地内砍柴、 放牧和违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核审 批手续。 临时占用林地,除须由省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批准之外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省级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省、市分级管理部分 向自治县倾斜。 第八条 育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规定进行。 2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适时组织完 成植树造林规划所确 定的各项任务。 造林 成活率未达规定标准的,不得 计入年度造林 完成面积。 义务植树由自治县 绿化委员会 统一部署,实行责任制。 每年的四月份为自治县植 树造林活动月。 第十条 自治县应 当加强森林 公安(派出所)、 林政 稽查、 法 制监督、 林业有 害生物防治、 种 苗管理等各级各 类林业行政 执法 机构和林业工作 站、 木材检查站等基层站所建设, 全面加强林木 管护。 乡(镇、场)村(区) 两级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 并与受益 方协商解决护林员 劳动报酬,保障兑现。 第十一条 森林 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和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的部门、 单位领导负责制。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 立各级森林 防火组织, 做好森林防火工 作。 在森林 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 防火区野外用 火。 第十二条 国有林场和国有农、 牧、 渔场林木的采伐,由自治 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林木采伐 许可证。 农村宅基地范围内个人所有的 零星林木的采伐 报乡(镇) 林业管理机构 备案,不需办理林木采伐 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采伐林木( 含被承包林木),由自治县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林木采伐 许可证。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2016-05-31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2016-05-31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2016-05-31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2016-05-31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7:24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