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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地方立法条例 (2016年2月27日自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6年6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 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 推进依法治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 法》、《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和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贡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 止地方性法规,对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宪法、法律、行 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 — 1 — 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权利义务、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的统一和尊严,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 规相抵触。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 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制定 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 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 尚未规定,需要根 据本市实际情况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代表 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与 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地方立法 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坚持 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第二章 立法规划与立法计划 — 2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 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在每届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期第一年度内制定立法规划; 根据立法规划,结合实际,每年的十月开始编制下年度立法 计划,年底以前完成。 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 法选题和立法建议。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 规的建议。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编制立 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认真研究市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议案和各方建议,科学论证评估,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 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 性、针对性。 立法项目分为审议项目、调研项目。审议项目是下一年 度能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项目 ;调研项目是为再下一 年度立法作准备的项目。上一年度已经启动、 尚未完成的审 议项目直接列入下一年度的审议项目。审议项目的内容应当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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