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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残疾人扶助条例 (2016年6月28日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扶助主体与职责 第三章 扶助制度与措施 第一节 预防与康复 第二节 教育与文化体育 第三节 劳动就业 第四节 社会保障与无障碍环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第一条 为了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 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 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的残疾人扶助工作,适用本条例。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 证》)并且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除享有国家、省 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残疾人保障权益外,享受本条例规定的扶 助优待。 第三条 残疾人扶助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 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在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 增强残疾人自身的生存发展和社会融入能力。 第四条 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 , 按照教育用地或者社会福利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第五条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共秩序,履行应尽义务, 尊重社会公德。 第二章 扶助主体与职责 2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残疾人扶助工 作职责: (一)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 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残疾人扶助工作的政策、规 划和制度; (三)领导和监督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残疾 人扶助工作; (四)组织开展本条例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和督导; (五)其他涉及本级人民政府的残疾人扶助工作职责。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履行 下列残疾人扶助工作职责: (一)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 位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 (二)建立残疾人扶助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残疾人 扶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建立残疾人工作考核机制; (四)其他涉及本委员会的残疾人扶助工作职责。 第八条 残疾人联合会履行下列残疾人扶助工作职责: (一)依法维护残疾人在政 治、经济、文化、社会等 方 面的合法权益; (二)参与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规划 纲要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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