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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 (2016年7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减量化 第三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 善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 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 1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等循环经济活动以及相关的管理与服 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 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   本条例所称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 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 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本条例所称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 物进行再生利用。   第三条 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坚持减量化优先,遵循市场引 导、政府推动、单位实施、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循环经济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循环经济工作机制和评 价指标体系,制定有利于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 施,协调解决循环经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高循环经济发展水 平。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循环 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 济发展工作。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循环经 济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 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公布施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科学技术、产业 发展等相关规划,应当包括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容。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引导高等院 校、科学研究机构与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对减量 化、再利用、资源化等关 键技术进行研究开发与 成果转化推广, 提高循环经济技术 支撑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循环经济 知识的宣传和 普及工作,引导社会公众自 觉参与循环经济活动, 鼓励基层群众 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 志愿者开展循环经济法律法规 知识宣 传,营造发展循环经济的 良好氛围。   公民应当 增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 意识,合理消费,使用 节 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减少废 弃 物的产生和 排放。   新 闻媒体应当开展循环经济法律法规 知识宣传,对违法行为 进行舆论监督。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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