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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 (2016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   第三章 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章 人才建设与服务   第五章 金融支持   第六章 创新创业环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 战略,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建设创新强省,根据有关法 1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创新创业主体 的自主创新活动。   本条例所称自主创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 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或者专有技术, 运用机制创新、管理创新、金融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业态创 新等方式,向市场提供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服务的活 动。   第三条 促进自主创新应当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 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支撑,坚持人才优先、产学研相结 合,强化知识产权战略运用,推进创新成果与产业、创新项目 与现实生产力、创新劳动与利益收入的对接。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区域创新发展布局,推动区 域间共同开展自主创新、共享创新要素和创新成果,统筹推进 区域一体化发展,提升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自主创新促进 工作的组织领导,编制自主创新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自主创 新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创新驱动考核评价体系,协调 推动自主创新战略、政策措施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 主创新促进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负责促进自主创新的相关工作。 2  第五条 促进自主创新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创新文化的宣 传和引导,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保护产权、宽容失败的 社会氛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自主创新奖励制度,对在 自主创新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 研机构加强关键、核心技术研究与开发, 培育自主知识产权, 提高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 基础研究基金和科技创新基金,支持 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开展 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 创造原创性成果,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 向机制,组织企业 参与研究制定创新发展规划、计划,引导创 新要素向企业聚集。市场导向明确的科技计划项目由企业承担 或者企业牵头、联合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实施。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 扶持政策,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 研机构、行业协会主导或者 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推动自主创新成果形成相关技术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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