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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城乡规划条例 (2016年11月30日孝感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7年1月5日 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 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章 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 1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建设空间布 局,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 监督检查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分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和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乡)规划分为总 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 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村庄的建成区 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 体范围在有关城乡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 市、县(市)、镇(乡)应当依照本条例编制城 市规划、镇(乡)规划。   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需要编制规划的村庄应当编制 村庄规划,其他村庄根据发展需要编制村庄规划。中心村、特 色示范村、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应当优先编制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不单独编 制镇(乡)规划、村庄规划;镇(乡)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 - 2 -的村庄,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协调发 展、环境友好、资源节约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布局区 域的人口、产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注重保护耕地等 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保护和 改善生态环境,并符合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 要。   第五条 城乡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 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查询。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 除外。   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 序不得修改。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 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 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 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辖区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设 置派出机构,按照规定权 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各 类开发区(园区)、 重点镇(乡)根据需要可 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设 置派出机构, 承担该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 3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孝感市城乡规划条例2017-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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