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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条例 (2017年3月21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章 监理、试验检测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2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 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以 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养 护大修的公路、水运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工程。 专用公路、专用航道、军事港口、渔业港口的建设工程和抢 险救灾的建设工程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长江航道工程,不适用 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 依法监管、分级负责、质量第一、安全至上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3作。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建设 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交通工程质量安 全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 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交通工程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 生产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住房城乡建 设、水利、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 关工作。 第六条 交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和安全生产责任 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和从业 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 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在工程建设期间对安全生产承 担相应责任。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应当实 行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登记制度,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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