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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 (1997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30日 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 一次修正 2017年3月21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三章 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新兵审定   第四章 交接、运输新兵和接受退兵   第五章 优待和安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为规范征兵工作管理,确保兵员数量质量,加强 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防法》和国务院《征兵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 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下同 )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 治组织和公民。   第三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 法服兵役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兵役机关应当依法做好征兵工 作,公安、司法、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财 政、农业、教育、交通运输、工商、市场和质量监管、新闻出 版广电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兵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在征兵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 体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征兵办公室由兵役机关 和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各机关、团体和企业事 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征兵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 责本辖区的征兵工作。 2   第五条  加强征兵宣传教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 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和法制宣传规划。征兵宣传教育 工作按照《江西省国防教育条例》的规定执行。   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依法服 兵役的宣传教育。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 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公民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依 法服兵役的教育,鼓励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征兵工作中,必须坚决执行征兵 命令,严格掌握标准条件,保证新兵质量。   第七条 征兵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 预 算,及时拨付,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逐步增 加。   第八条 在征兵工作中做出 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兵役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 民政府兵役机关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兵役登记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 处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要求和安排,在征兵 期 间,设置兵役登记站, 告示并书面通知本单位或者本辖区的适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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