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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2002年1月25日无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 次会议制定 2002年4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2017年2月17 日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2017 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 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的起草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和通过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和解释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制定地方性法规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 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等,适用本 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方性法规,是指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审议制定,经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在 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以民为本,体现人民意志,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 法规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相抵触; (四)从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体现地方特色; (五)充分发扬民主,坚持立法公开,推进立法协商,广─ 2 ─泛听取意见,保障公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科学合理 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 与责任。 地方性法规的规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 执行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 定。 第四条 本市地方性法规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 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涉及的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 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所列只能制定法 律的事项以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根据本市实际 情况需要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法律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涉及本市特 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法律规定 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 认为应当由其制 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 简称常务委员会)制定─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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