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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2017年2月26日聊城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 会议通过 2017年3月29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制定地方性法规活动,保证地方性法规质 量,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1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 和解释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守法律关于设区的市立法 权限和立法程序的规定。 第四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党的领导,紧紧围绕 全市工作大局,把立法工作同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紧 密地结合起来。 第五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 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 山东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第六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 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地方立法活动。 第七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八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符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 需要,突出地方特色。 第九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 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2第十条 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 民代表大会通过。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制定 和修改除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外的其他 地方性法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对市人民代表 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地方 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 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 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 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 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 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 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 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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