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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2016 年 12 月 27 日秦皇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停车场的管理,满足日益增长的车辆停放 需求,促进城市交通环境改善,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 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辆停放的场所, 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依据规划独立或者配套建设的,以及临时 占地设置的为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住宅小区等特定对象或者特 定范围的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在道路上施划设置的供机 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第四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 动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合法经营、依法 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停车场管理协调机 制,研究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经营、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 动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公安机关是全市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组 织实施本条例;负责停车场经营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参与停 车场规划与建设等有关工作。各县(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房产管理、财政、工商 管理、价格、税务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负责停车场 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益性停车场建设 的投入,并引导多元化投资,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建 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生态停车场以及停车 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 建设停车场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要求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 施,满足电动汽车推广使用需求。 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 通体系规划以及交通需求情况,会同公安、发展改革、城乡建 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房产管理、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科 学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停 车场专项规划应当及时纳入城市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 依法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 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九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 交通发展和停车需求变化,对建筑物配建车位标准及时作出调 整。调整后的配建标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发展改革、城 乡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房产管理、交通运输、消防等 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细化公 共停车场设置的技术规范,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应当根据有关设 计规范和配建标准配建、增建车位;不符合设计规范和配建标 准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不得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简化公 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等有关程序。对于小型或者利 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停车场,可以实行备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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