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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立法程序规定 (2016年12月29日吴忠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 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备案、公布、解释、修改和废 止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 法治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宁夏 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的有 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 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 坚持法制统一、民主公开、有特色、不抵触、可操作的原则, 突出务实管用。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 性规定。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 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 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 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规定本市行政区域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其他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制定。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2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 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 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七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 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 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 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 表意见。 第八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 提出的法规案,可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依照本 规定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 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 作说明。 第九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 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 询问;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团体或者组织应当派人 介绍情况。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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