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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五十二号) 《安徽省旅游条例》已经2017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旅游条例》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 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4月1日-72-安徽省旅游条例 (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2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 2017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 营者的合法权益,优化旅游环境,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 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旅游活动、旅游服 务经营,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旅游业发展应当突出地方特色,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创新驱动、产 业融合、统筹推进的原则,使市场在旅游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旅游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大对旅游业的政策支持 和扶持力度,建设旅游特色精品景区,打造旅游精品线路,构建旅游新业态,发展特色 旅游商品,培育旅游领军企业,构建全域旅游格局,将旅游业培育成战略性支柱产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 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旅游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旅游业发展统筹协调和旅游监 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旅游业发展和旅游监督管 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发挥服务、引导、规范、协调、监 督作用,开展法治和诚信宣传教育,引导会员守法经营、诚信服务、公平竞争,维护会-73-员合法权益。 第二章旅游规划与发展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资源进行普查、 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向社会公布旅游资源数据信息。 第八条省、设区的市和旅游资源丰富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 并向社会公布。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广泛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 跨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由相关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协商编制,或者 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下级人民政府的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上级人民政府旅游发展规划。 旅游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变更的,应当按照编制程序进 行。 第九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与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规划、交通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饮用水源地、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和历史文化名城、 名镇、名村、街区等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旅游发展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建设旅游项目, 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二条利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等自然资源发展旅游的,应当维护自 然资源的区域整体性,保护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稳定性,促进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 利用历史、文化、建筑等人文资源发展旅游的,应当保持相关人文资源的历史风貌、 民族特色、传统格局,尊重文化传统和习俗,体现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 利用工业、农业、水利、体育等社会资源发展旅游的,应当保持其内容与环境、景 观、设施协调统一。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业发展需要,安排旅游 发展资金,加大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旅游形象推广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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