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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立法程序规定 (2016年12月18日固原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0日宁夏回族自 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和法规起草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五章 法规报请批准和公布 第六章 法规解释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2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和 《宁夏回族自治 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解释、 修 改和废止的法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制定法规应当符合地方实际需要,适合本市经 济社会发展要求,具有地方特色,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自治区的法规相抵触。 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 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 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法规,法律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二章 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和法规起草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 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和落实,加强对 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第六条 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 公民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法规的建议 。3提出立法建议应当提交立项建议书。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委 员会)负责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的初步审查工作。常务 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具体办理立法规划、年度计划立法项 目的征集汇总、 筛选论证、 征求意见和草案的拟定编制工作。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综合研究代表议 案、建议、有关方面意见和论证情况,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 需要,负责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初稿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草 案初稿。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报送常务委员 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前,将立法规划草案、年 度立法计划草案以及相关材料报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法 制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结合自治区人民 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 修改完善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并报主任会 议决定。 第十一条 年度立法计划需要进行调整的,由常务委员 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报请主任会议决定。 调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应当在报送常务委 员会主任会议前,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常 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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