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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2017年1月10日绥化市第四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7年4月7日黑龙江省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制定权限 第三章 立法准备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报批和公布程序 第七章 适用与解释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九章 附则2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 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立法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 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 相抵触; (二)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科 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地方国家 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三)从本市实际出发,尊重社会的客观规律,注重解决 实际问题; (四)坚持立法公开,保障公民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3(五)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 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制定权限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 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制定地方 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 国家和省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根据本 市具体情况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六条 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七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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