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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黔 东 南 苗 族 侗 族 自 治 州 立 法 条 例 (2017年2月18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0日贵 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 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治州的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 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 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 章的备案审查等活动。 第三条 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基本原则,坚持依法立法、科学 立法、民主立法,立足自治州实际,突出地方特点和民族特— 2 —色,增强可操作性,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第四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依照自治州民族的政治、经 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自治州民族的特点,对法律 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 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 规定。 第五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 据自治州 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 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 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涉及本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事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职 权范围内的事项以及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其制定地 方性法规的事项,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可以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修改,但不得与该地方性法规的原 则相抵触。 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 委员会)负责法规案的统一审议工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 3 —关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有关法规案的 审议工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以下简称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地方立法综合 事务,组 织、协调、指导、服务立法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与立法准备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制定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 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的具 体工作,并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 计划的落实。 第八条 编制立法规划 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广泛征集意 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 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报省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向社会 公布。 未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而又急需立法的项目,由常务委员会 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 任会议) 决定是否列入立法计划。调 整 后的立法计划,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 告,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九条 自治条例由常务委员会组织专门 起草组起草。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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