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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1996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7年11月 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四次会议关于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 次修正 根据 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安徽 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 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 2011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 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 2017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九部地方性 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 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 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 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立计量标准器具,进行 计量检定和认证,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以 及从事商业贸易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 各级计量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计量监 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活动实施 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 自的职责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计量监督 第四条 各级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监督工作的主要 职责是:(一)贯彻执行计量监督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计量事业发展规划,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 位,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 (三)对制造、修理、销售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商 业贸易计量行为实施监督; (四)进行计量认证,调解计量纠纷,组织仲裁检定 ;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计量监督实行日常监督和重点监督相结合的 制度。 各级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与国民经济及人民群众生活 联系密切的医疗卫生、安全防护、环境监测和水、电、煤 气、通讯等贸易结算的计量活动进行重点监督。 第六条 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下列 计量监督、检查: (一)进入计量器具、商品存放地进行检查; (二)使用录音、摄像、照像等手段进行现场勘验调 查; (三)查阅、复制有关的帐册、凭证等材料。 第七条 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执法人员在进行计量监 督、检查时,应有两人以上参加,并出示行政执法证 件和 佩带执法徽章,使用统一的执法 文书,严格按规定 程序执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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