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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1992年9月14日吉林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2年11月7日吉 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批准 1997年3月27日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 1997年7月25 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 会议批准 2004年12月28日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 2005年1月 20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 会议批准 2017年6月1日吉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改 2017年7月28日 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 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适应 — 1 — 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和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节约用水的管理。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生产和使用市政供水、自建设施供水的 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用水应采用和推广先进的节水技术,提高城市 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水平。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节约用 水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城市节约用 水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节约用水的法律、 法规、 规章和政策 ; (二)参与编制并组织实施城市节水规划; (三)按职责权限核定用水量指标,核查用水计划的执行情 况、用水计量和统计情况 ; (四)监督、检查、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五)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推广先进节水技术和经验; (七)指导各县(市)、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的业务工 作。 — 2 — 市有关行政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市城市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节水管理部门,应搞好节水宣传教育,普及节 水常识,提高全民的节水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对浪费水的行为进 行制止、揭发、举报的权利。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 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七条 城市用水实行计划管理。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市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 供求计划,制定城市年度用水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 达执行。 第八条 计划用水户的年度用水量指标,由城市节约用水管 理部门依据城市年度用水计划,结合其行业用水定额及生产工 作计划核定。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应当按月对用水户用水计划 执行情况、用水计量和统计情况进行核查。 第九条 新产品开发试制期间的用水量指标,由城市节约用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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