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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编制分类专项规划的职责。法制委建议采纳该意见,将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 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以及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拟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和管理目标,以及对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考核和监督。”(草案修改二稿第五条第一款) 第三、关于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的普及任务 并不局限于中小学和幼儿园,所有教育机构都应承担。法制委建议采纳该意见,将草案修改稿第六条第 五款修改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本市中学、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教 育机构环境教育内容,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培养生活垃圾分类习惯。”(草案修改二稿第六条第五款) 第四、关于统一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体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 的要求,生活垃圾的分类标准应当一致,不宜授权区政府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再作调整。法制委会 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采纳该意见,删去草案修改稿第十条第三款。 第五、关于餐饮垃圾、大件垃圾的管理,授权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餐饮业 经营者、单位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以及大件垃圾,在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方面存在特殊性,应当 要求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法制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九条增加一 款作为第二款,表述为:“餐饮业经营者、单位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以及大件垃圾的分类管理办法,由市 人民政府另行规定。”(草案修改二稿第五十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法制委还对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文 字和条序作了相应修改和调整。 草案修改二稿及以上报告,请审议。 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 3 号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已于 2017 年 8 月 25 日经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 年 8 月 28 日     24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7 · 4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 2017 年 8 月 25 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机制建设 第三章   社会文明倡导 第四章   社会陋习治理   第一节   重点治理清单   第二节   保障措施   第三节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倡导社会文明,治理社会陋习,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 文明程度,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社会文明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发挥群众主体作用,遵循政府主导、社会 参与、重在养成、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文明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属于公共财政 支出范围的社会文明促进工作给予财政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文明促进工作。 第四条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统筹推进本区域内的社会文明促进工作。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社会文明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第五条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等应当积极参与社会文明促进 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当在社会文明促进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第二章   机制建设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在制定经济社会政 策、重大改革措施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政策时应当符合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政策,对涉及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 应当听取相关群团组织的意见。 34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7 · 4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文明教育宣导和表彰奖励制度,完善诚信激 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鼓励开展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行业、文明家庭、文明校园、文明服务品牌等文明创建活动。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文明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根据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对相关责任单位社会文明 促进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文明单位和绩效目标考评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确定年度社会文明促进主题,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实行文明行为记录制度,记录单位和个人参加慈善公益、志愿服务等文明行为或者受到行 政处罚的不文明行为。文明行为记录及相应异议、消除程序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会同有关 部门制定。 对前款规定的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纳入本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市、区精神文明建 设工作指导机构负责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条   实行文明积分制度。文明积分作为单位或者个人评先评优、获得政府各项优惠待遇的重 要依据。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实行社会文明促进工作责任区制度。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对其工作或者营业场所内的不文明行为,从事物业服务、 保安服务的企业对其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应当予以劝阻。 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辖区内有关责任人签订“门前三包”管理承诺书,应当纳 入社会文明促进工作的内容,明确相应的奖惩措施,对管理承诺书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有关情况 告知所在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列入相关监管体系。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责任人按照管理承诺书的要求履行相应的 职责。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招募志愿者或者委托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人员等,对 社会文明进行宣导;对不听劝阻的违法不文明行为,报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第三章   社会文明倡导 第十四条   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 社会生活提供便利。 符合相关标准条件的机场、车站、码头、医疗机构、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女职工集中的国家机 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独立的母婴室。 公共场所应当依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并保持开放。新建公共厕所女厕位与男厕位的比 例不应小于三比二,在人流集中的场所该比例不应小于二比一;对现有公共厕所进行改造时,应当按照 上述比例增加女厕位。在二级及以上的医院、商业区、重要的公共设施及交通枢纽,按照相关标准为老、 幼及行动不便者设置第三卫生间。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爱心服务 44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7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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