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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办法 (1991年5月17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2年4月25日甘肃 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1998年7 月24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批准第一次修正 2002年3月26日甘南 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通过 2003年5月30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二次修正 2003年6月 5日甘南藏族自治州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 会议公布实施 2016年11月18日甘南藏族自治 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7年 7月28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三次修正 2017年9月5 日甘南藏族自治州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公 布实施) — 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草原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利用,保 障草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 法》、《甘肃省草原条例》和《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 条例》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甘南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行政区 域内从事草原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 办法。   本办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人工草地、退耕还草 地。   第三条 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全面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生态保护建设、退化草原治理、超载 牲畜核减、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监督管理、动态监测、技术指导和督 查检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委会建立村规民 约,约定草原生态保护、农牧户牲畜饲养量和超载过牧处罚 措施,促进草畜平衡。 第二章 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 2 —   第四条 自治州境内的草原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 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一)全民所有的草原、集体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固 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从事畜 牧业生产。   (二)国有牧场、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使用的草原,由 自治州人民政府核发草原使用证,确认使用权;集体或个人 承包使用的草原由县(市)人民政府核发草原使用证,确认 使用权。   第五条 草原使用证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统一监制,县 (市)人民政府颁发。一个单位所使用的草原分属两个以上 县(市)的,由所在县(市)分别核发本县(市)境内的草 原使用证。   第六条 依法登记的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受法 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 自治州境内的草原,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纯 牧区草原实行承包到户;半农半牧区草原,原则上应承包到 户,确有困难的可以承包到联户或村民小组。谁使用、谁保 护、谁建设、谁受益,五十年不变。草原承包经营户与乡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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