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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重大事项的规定 (2006年5月2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7年9月22 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 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 决定重大事项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 法》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四川 省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 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宗教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 前款所称的重大事项,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程 序认定。 第三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应当作为重大事 项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 1 — 务委员会决议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 (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大措施; (三)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年度计划调整方 案; (四)省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省级决算草案; (五)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省区域发展总体规划、全省新 型城镇化规划实施等有关全省国土空间开发和城镇建设的重大 措施; (六)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 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改革举措; (七)涉及就业促进、扶贫解困、教育助学、社会保障、 医疗卫生、百姓安居、生态环境等重大民生工程; (八)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对环境和资源保护有重大影响 的建设、由财政资金投入为主的大型建设等重大建设项目; (九)撤销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 决议; (十)撤销省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一)授予或者撤销地方的荣誉称号; (十二)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的其他重 大事项。 第四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可以作为重大事 — 2 —项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二)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的中期评估情况; (三)行政监察和审计的重大措施; (四)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重大措施; (五)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重大环境事件 发生及处理情况; (六)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的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下列重大决策出台前,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报告: (一)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修改; (二)经济体制、产业政策、国有资产管理政策的重大调 整; (三)举借政府债务、政府重大投资、重大国有资产转让 和处置; (四)其他关系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全 局、涉及 群众切身利 益的重大决策;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 需要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报告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法律法规规定 须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事 项,省人民政府 在报批前,应当依法 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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