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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抚顺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2000年12月26日抚顺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1年1 月12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11年12月21日抚顺 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 议通过 2012年1月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抚顺市 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 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7年6月20日抚顺市 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通过 201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抚顺市 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 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2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环境, 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 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管理 工作。 各区、抚顺县(以下简称区、县)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 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凡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植树 造林和其它城市绿化义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和绿化设 施,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 绿化规划、近期实施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规划确定的绿 化用地性质。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3法》的有关规定审批。因调整而减少的绿地面积,应当予以补足 。 第七条 新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 积的比例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区不低于 30%,旧区改造不低于 25%; (二)主干道不低于 25%,次干道不低于 20%; (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单位、宾 馆、体育场馆不低于 35%; (四)城市商业区、工业企业不低于 20%。 第八条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中应当包括绿化配套工 程投资。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绿化配套工程规划设计必须与主体工程 规划设计同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报绿化配套工 程规划设计和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标准的,市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化带等工程设 计方案,必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居住区绿地和单 位附属绿地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 序审批时,必须 征 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 意。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施工 。 当年绿化 季节不能完成的绿化工程,应当 在下一个绿化 季节完成。 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化带等绿化工程必须经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验收;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 绿化工程 竣工验收应当有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参加。 第十一条 鼓励单位和居民 利用房前屋后、墙体、阳台种 植花草。 鼓励单位和公民 认建、认养、认管城市公共绿地和 栽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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