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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1999年12月13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29日湖北省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 权,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 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 文明建设中,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 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  第三条 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党的 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围绕中心、服 务大局,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坚持科学决策、民 主决策、依法决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  — 4 — 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 第四条 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具有法 律效力,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和 执行。  第五条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完善 相关制度,在作出重大决策前依法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 第六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由人大 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  (一)同级党委建议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 项; (二)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以及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加强社会主 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授权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 重大事项;  (四)需要人大常委会授权依法开展的重大改革措施;  (五)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 年度计划的调整方案;  (六)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和上一年度 — 5 — 决算;  (七)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 (八)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 (九)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 的决议、决定;  (十)授予或者撤销地方的荣誉称号;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的其他重大事项。  第七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由人大 常委会审议提出意见、建议,根据需要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一)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重大决策部署;  (二)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 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民生事项和建设项目;  (三)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 况; (四)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以 及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 (五)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 划、城市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等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 况;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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