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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2005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0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2017年9月29日 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七次会议修 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章 服务机构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技术权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规范科技 成果转化活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推动经济建设和 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和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1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及 相关活动。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 科技创新规律和 市场 规律,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 与政府引导作用 ,体现知识价值分 配导向,遵循自愿、 互利、 公平、 诚实信用的原则, 加强知识产 权保护,保障参与科技成果转化 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加强科技、 教育、 财政、 投资、 税收、 人才 、 产业、 金融、 信息、 国有资产监管、 军民融合、 知识产权、 政府采 购等政策协同,建立协调机制, 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按照其职责, 负责管理、 指导、 协调和 服务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加强 协作配合,负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对在科技成果转 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 和本省产业政策以及本 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 规划,制定科技 成果转化工作 计划,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科技成果转化项 目指南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供求信息, 引导科技成果转化 活动。 — 2 —第八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 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 建立 统一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 规范科技成果信息 采集、加工与服务活动,除涉及 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外,依法 向社会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 选等公益服务。 鼓励利用 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 承担者提交相关科 技报告,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 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 系统,有关部门应当为其提供 方便;该科技报告 可以作为有关 部门认定其开展研究开发活动、 享受财税优惠政策的参 考依据。 第九条 国家设立的 研究开发机构、 高等院校应当加强对 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 组织、 协调和服务,建立职务科技成果管 理制度, 明确登记备案、 转化实施、 处置分配、 组织保障、 异议处 理等内 容。 第十条 国家设立的 研究开发机构、 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 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可以自主决定或者 授权科技成果完成人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相 关主管部门 审批或者备案 ;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 交易 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 通过协议方 式确定科技成果价 格的,可以由科技成果 完成 人主持公开询价, 确定成交价格后,应当在本单位公 示科技成 果名称、 内容摘要、 转化方 式、拟交易价格等信息,明确并公开 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受让方是职务科技成果 完成人或者其利 害关系人的,应当予以 注明。 通过在技术 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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