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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03年6月15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8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 正 根据2017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法规的决 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 简称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保证常务 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和有关法律规定 ,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集体行使 职权。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报告,决定事项,应 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 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 持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 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 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在会议召开二十 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议题,通知常务 委员会组成人员,并于会议召开七日前,在新闻媒体上公 布。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并 可以召开分组会议;必要时可以召开联组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及有关部门 应当围绕议题作调查研究。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常务委员会会 议。因病或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的,在会议举行前以书面 形式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履行请假手续。会议期间不能 出席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向秘书长请假;不能出席分 组会议的,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时,省人民政府省 长或者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 长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 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设区的市的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一名负责人列席会议。可以邀请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有关的县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设立旁听席。年满十八周 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依照《 安徽省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 》申请旁听常 务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议案和报告时提 出的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可以采取《审议意见书》的 形式交有关机关研究办理;需要作出答复的,有关机关应 当在两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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