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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2001年8月1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4年5月27日 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 《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 法〉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 据2012年1月13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 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 〈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 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 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等八件地方性法 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1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开发与建设 第三章 生产与经营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五章 矿区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必须 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煤炭开发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实行统一规 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坚持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并 重的原则。 第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 2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 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煤炭 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煤矿企业发展多种经 营。 第二章 开发与建设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全国煤炭资源勘 查规划和全省矿产资源勘查规划,组织编制、实施全省煤炭生 产开发规划。 全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应当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的需要制定,并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应当含有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 护和土地复垦等方面的内容。 第八条 煤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省煤炭 生产开发规划。 煤矿建设项目的立项,由建设单位向省人民政府煤炭管理 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并按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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