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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2017年6月27日临汾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二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促进文化强市建设,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和 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本市行政区域 内各民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 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 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贯彻保护为主、 抢救第一、 合 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 第五条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 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 保 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实施有效保 护和管理。 第六条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 应当在同级文化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保存等工作。 第七条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方非物质文 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 统文化,具有历史、 文学、 艺术、 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 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第八条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 彰和奖励。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职责 第九条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 责: (一)宣传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督促 相关单位、个人依法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义务;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 (三)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交流活动; (四)监督检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 保存、 管理和利用情况; (五)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 库,为本级非物质文化遗 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提供专业咨询和评审论证; (六)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 资金,并监督 使用; (七) 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有关的其他工作 。 第十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组织开展非物质文 化遗产的 普查、 发 掘、 整理、 评审、认定和研究工作,对非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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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临汾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2017-10-01 第 1 页 法律法规 临汾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2017-10-01 第 2 页 法律法规 临汾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2017-10-01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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