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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贵 州 省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大 气 污 染 物 和 水 污 染 物 环 境 保 护 税 适 用 税 额 的 决 定 (2017年9月30日 贵 州 省 第 十 二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一 次 会 议 通 过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税 法 》 第 六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 为 保 护 和 改 善 环 境 、— 2 —减 少 污 染 物 排 放 、 推 进 我 省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 统 筹— 3 —考 虑 我 省 环 境 承 载 能 力 、 污 染 物 排 放 现 状 和 经 济 社 会 生 态 发 展 目 标 要 求 , 贵 州 省 第 十 二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一 次 会 议 决 定 : 贵 州 省 应 税 大 气 污 染 物 和 水 污 染 物 的 具 体 适 用 税 额 为 : 大 气 污 染 物 税 额 标 准 为 每 污 染 当 量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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