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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2017年8月18日达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22日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 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活动,保障运营安全 提高服务质量,保护乘客和运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 汽车客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 合达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达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车客 运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的区域内,运用城市公共汽车及其客运设施,按照核准的线路 、 站点、票价和时间运营,为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是指城市公共汽车换 乘枢纽站、首末站、保养场、停车场、站务用房、专用车道、 — 1 —加气(油)站、充电站(桩)、候车亭、站台、站牌、优先通 行信号装置、智能公共交通系统等配套服务设施。 第三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 、 公益为先、安全便捷、智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优先发展公共交 通战略,在城市规划、财政政策、用地供给、设施建设、路权 分配等方面优先保障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资金纳入 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达州中心城 区范围内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并指导各县(市)城 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 施达州中心城区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并指导各县 (市)组织实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 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 区域内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 保、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林业园林、审计、国资、工商、税 务、质监、安全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相关工作。 — 2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和调整城市总体规 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统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布 局和用地配置。 第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 革、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公安、环保、城管执法 等部门,按照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遵循科学合理、 适度超前、换乘便捷、方便出行的原则,编制城市公共汽车客 运发展规划及线网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功能 需要,确需调整城市公共 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及线网规划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应当 征求社会各方面的 意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 用地纳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 或者改变土地用 途。 第十条 新建的规 模居住区、机场、 火车站、 港口码头、 汽车客运站、商业中心、学 校、医院、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建 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配套规划建设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并 与建设项 目主体工 程同步交付使用。 涉及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的建设项 目的规划、设计和 竣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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