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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九洲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 (2017年6月26日玉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21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四章 水环境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和保护九洲江流域水质,防治水污染, — 1 —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九洲江流域水质保护 活动。 本条例所称九洲江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九洲江自源头 陆川县沙坡镇文龙径,流经陆川、博白县沿线乡镇至陆川县古 城镇盘龙圩的干流、支流、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的集雨范围 。 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九洲江流域水质保护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 保护为主、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九洲江流域水质保护实行统一领导 , 负责组织、指导和督促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九洲江流域 水质保护的规划实施、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九洲江流域水质保护的统一监 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功能区划编制及修订、入河排污口 设置许可、江河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核定、河道采砂等监督 管理工作。 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服 — 2 —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工信、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工商、农业、林业、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海 事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九洲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九洲江流域 水质保护工作,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以及其他有关部门 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河 面清洁等工作,按照本条例 授权实 施相关 执法工作。 第五条 九洲江流域水质保护实行河 长制,设 立市、县、 乡镇河 长,根据保护管理实际 需要设立村级河长,各级河 长分 级分段组织领导本级九洲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 各级河 长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在各河流、库区 岸边显著 位置设立河长公示牌。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 应当建立九洲江流域的水质保护 管理目 标责任制和 考核评价制度,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 其负 责人、水质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及 其负责人的 考核评价重要依据。 市、县人民政府 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 或者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报告九洲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 应当将九洲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所 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 预算。 市人民政府根据九洲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 需要适当补助经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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