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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2002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0年9月17 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 次修正 根据 2017年11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 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下列树木:  (一)树种珍贵、稀有的; (二)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 (三)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 本条例所称古树后续资源是指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一百年以 下的树木。2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 , 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 续资源保护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上海 市园林绿化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市绿化监察大队)按照本条例 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区管理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部门(以下简称区管 理古树名木的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古树、 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工作,业务上受市绿化行政管理部 门的指导。 本市规划、建设、农林、市政、房屋、土地、水务、铁路 环保、旅游、民族宗教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 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本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 源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宣传普及保护知识, 提高保护水平。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 续资源的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举报,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 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七条对保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 位和个人,由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 给予表彰和奖励。 3第八条本市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按下列规定实行 分级保护:  (一)名木以及树龄在三百年以上的古树为一级保护; (二)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的古树为二级保护; (三)古树后续资源为三级保护。 第九条区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应当定期在本辖区内进行古 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调查,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鉴定和 确认:  (一)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由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组 织鉴定,报市人民政府确认; (二)二级保护的古树,由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鉴定 并予以确认; (三)古树后续资源由区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组织鉴定, 报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确认。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管理古树名 木的部门报告未登记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市绿化行 政管理部门或者区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 及时组织鉴定和确认,经鉴定属于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后续资 源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鉴定标准和鉴定程序由市绿 化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区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古树、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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