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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6·26 形成的草案修改稿,充分采纳了常委会组成人员 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提交表决。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和内务司法委员会的意见,已基本成熟,建议本次 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50号)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6 年11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1月30日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案草杀(1994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 灯重:一单围过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 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 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06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市建设专业规划、市政公用事业、城市园林绿化、 第一章总则 市容和环境卫生、市政设施运营安全、市政公用事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增强和完 业特许经营以及城市建设监察等方面的管理和监 善城市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 督。 第四条城市建设管理遵循以人为本、科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道 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供水条例》 规划、节约资源、因地制宜、公众参与、建管并重和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建设 公众对城市建设管理依法享有知情、参与、建 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 启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建设管理,包括城 — 20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6·26 管理的领导,将城市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会发展规划,保证城市建设管理经费,提高城市建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 设管理水平。随好似同大味:真游爱器 的专业规划,按照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的要求建设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 城市道路、桥梁、广场、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绿 建设管理工作。正整建戏本台安 地、停车场、公共客运、应急场所、节水、排水及污 州(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城市规划、市政 水处理、环境卫生及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 公用、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建主管部 城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应 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管 当加强社区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商业金融、市 理工作。单股营普双主业案六十業 政公用、办公场所等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 理。 监管、交通、水利、林业、公安、工商、卫生、旅游、邮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依附或者 政、通信、电力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 穿越城市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 市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息 根据批准的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经城建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统一建设。 第二章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自行建设的专用道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建及有关主管部门 路、管线等,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连接时,应当符 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道路、供 合城市建设专业规划并经城建主管部门批准。 水、供气、供热、供电、节水、排水及污水处理、公共 客运、消防、邮政、通信、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垃圾 第三章市政公用事业 处理和关系公共安全的各类专业规划。进当,的 编制城市建设专业规划,应当从城市风格、风 第十二条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由 貌,道路、建筑、景观、公共设施建设等方面,突出 城建主管部门按照权限组织有关部门审批,其中 当地传统文化和民族特色,体现人与自然的和谐 使用国家级、省级财政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的初 统一。 步设计由省建设、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 编制城市建设专业规划应当向社会和有关部 部门审批。 门征求意见,经城建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 第十三条城建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 由城建和有关主管部门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 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的管理,严格控制城市道 准。州(市)所在地的城市建设专业规划自批准之 路的挖掘和占用,保证城市道路设施完好和交通 日起15日内,由负责报批的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 畅通、安全。米 管部门及省有关主管部门备案。题计好画省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 第八条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在 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 30日内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目曾品 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应当经上一级城建主管部门 经批准的城市建设专业规划,任何单位和个 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限期完工,恢复原状。 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按审批 确需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经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6·26 城建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再生水利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因特殊情况需占用城市道路时间超过半年 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资金应当纳人主体 的,由上一级城建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工程投资总概算;未纳人同期建设的,有关部门不 批准。共,中期 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节载管 义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条件已 应当在占用或者挖掘前10日向社会公告。 投人使用但未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工程, 立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设地下公共管沟等设 城建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业主单位建设配套再生水 施,尚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统筹规划、逐步实 利用设施内本 施。已建成公共管沟等设施的,相应管线应当进 第十六条业主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再生 水利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水质达到再生水 入公共管沟。 第十四条城市实行统一供水,计划用水,厉 回用规定的标准。 行节约用水。城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 第十七条市政工程质量的监督由省建设行 制城市用水、节水计划和相关行业综合用水定额、 政主管部门和州(市)、县(市、区)城建主管部门依 单项用水定额。口特香 法委托的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无市 印城市供水应当安装分户计量水表。非居民用 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 水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居民生活用水实行 监督机构具体实施钢娅员人市斌桑十 市政工程质量的检测应当由省建设行政主管 阶梯水价。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严格控制取用地下水。城 部门考核审定的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承担。 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因供水不能满足需 第十八条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他设施排水 要,确需取用地下水补给的,应当听取城建主管部 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城建主管部门领取 城市排水许可证。试读赚业实贯锁市斌康部 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 第十九条城市燃气设施不得擅自改动。确 扩建下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同期配套建设 需改动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城建主管 再生水利用设施:会味本,好管由卡好 部门批准。 (一)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 第二十条向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应 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高层住宅;录三十业 当采用国家推广的节水、节能等工艺、设备、器具。 (二)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 排进入市场营销的城市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经 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部 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加贴合格标志 (三)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和 后,方可销售。赠 省建设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 集中建筑区; (四)可回收水量在150立方米/日以上的建 门定期向社会公布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节水、节 设项目望 能设备、产品的目录和本省限期淘汰的耗气、耗 (五)其他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项 水、耗能高的设备、产品目录。市双的 第二十一条城建主管部门应当配套完善公 —22—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6·26 共客运设施,加强对城市公共客运的管理。城市 第四章城市园林绿化 公共客运的运营时间、线路、站点的确定和变更应 当公示,征求市民意见,由州(市)、县(市、区)城建 第二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创建生 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态园林城市。 第二十二条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 城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 准的单位方可承担市政公用设施的检测、养护、维 绿化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修。 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的绿化,保护城市 第二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危害市 园林绿化设施。人遗环区出资术具,贵里 政公用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 (一)擅自连接、改装、拆除供水、供气、排水等 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方 公用管线、公共管沟、亮化照明电源; 案,应当经当地城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二)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安装抽水水 其中,政府投资总面积达2平方以上的建设 泵; 项目,其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报经省建 (三)擅自将自建的供水、供气、排水、再生水 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利用等设施与城市相应的设施连接;十三策 因条件限制绿化面积送不到规定指标的城市 (四)擅自停止运行再生水利用设施; 市区建设项目,经有审查权的城建主管部门审查 (五)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易 同意,建设单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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