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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12号 《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 年1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2009年1月18日 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2009年1月18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一章总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未成 年人保护工作,制定未成年人发展规划,并将其 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 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 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 区域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犯罪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 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 定本条例。 检察院和有关社会团体的负责人组成,其日常办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未满十八周岁公 事机构设在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工作经费 民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三条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未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专(兼) 年人成长环境,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家庭、 职人员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学校、国家机关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六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 第四条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 会等有关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 - 18 - 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国家机关做好 导未成年人参与家庭劳动、社会公益活动等有益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七条家庭、学校、国家机关和社会应当 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妥善 采取多种形式,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 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除为未成年人的利 合法权益,增强其自我保护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益外,不得处理未成年人的财产。在依法处理涉 教育未成年人自尊、自爱、自强、自信,珍爱生 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财产时,应当听 命,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取其意见。 家庭、学校、国家机关和社会处理与未成年 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 人有关的事务,应当优先考虑未成年人的利益, 和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需 并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以其可 要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和交往情况的,应当 以理解的方式告知未成年人,通过多种途径听取 采取适当的方式。 其意见。 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有下 第八条未成年人应当接受家庭、学校、国 列行为: 家机关和社会的教育,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 (一)放任、迫使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 的意识和能力。对于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失学、学; 未成年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和申诉,有关国家 (二)强迫未成年人参加有害其身心健康的 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活动; (三)放任、教唆、迫使未成年人吸烟、饮 第二章家庭保护 酒、旷课、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沉迷网络、进 入不适宜场所、携带危险物品、打架斗段、赌博、 第九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 吸毒等不良行为; 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四)放任、教唆、引诱未成年人观看、阅 和人身安全,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在人身、财产、 读、收听、收集或者传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淫 受教育等方面享有的权利,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 、色情、暴力、邪教、迷信等内容的影视节目、 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音像制品、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 等;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正确的教育 和监护方法,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 (五)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歧视、虐 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 待、伤害、遗弃未成年人; 家庭中的其他成年人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 (六)教唆、诱骗、胁迫、纵容或者包庇未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育、保护未成年人。 成年人违法犯罪; 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心未 (七)其他不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 成年人的学习、生活和交往情况,关注未成年人 抚养义务、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其健 不同年龄阶段的生理、心理变化和思想道德状 康成长的行为。 况,传授家庭生活、社会生活的知识和技能,教 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 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道德品质,引 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或者侵害未成年人人身、财产 —19 -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 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未成年人的 近亲属、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人住所 时间,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文化、艺术、娱乐、 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等有 体育、科技、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注重培养学 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文化、艺术、娱 其监护入的资格。 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依法另行指定 乐、体育和课外活动的设施和场所。 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 学校和教师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担未成年人的抚养费用。 或者与学生年龄、身心健康等不相适应的其他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 动。 第二十条中小学校应当建设用于教学的 载入个人户籍信息。 第十五条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养子 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并采取安全过滤措施,防 女、非婚生子女,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 止学生接触有害信息。 义务,不得歧视、虐待、伤害或者遗弃。 节假日期间,中小学校的图书馆、体育馆等 第十六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未 文化体育设施、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等应当逐步 成年人有违法犯罪行为而拒绝履行监护职责和 向学生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配备健康辅导人员, 抚养义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以及暂 对学生进行生理、心理健康教育,对行为有偏差、 予监外执行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 心理有障碍的学生及时给予必要的关心和指导。 当配合社区矫正机构做好帮助和教育工作。 学校应当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 对进入青春期的学生有针对性地进行生理、心理 第三章学校保护 方面的指导和教育,使学生的身心得到健康发 展。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配备法制副校长或 者法制辅导员,开展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自我 针,遵循教育规律和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实 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保护教育,普及基本法律知识、公共安全知识和 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建立 社会生活知识。 与家庭、社区的经常性联系制度。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园安全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当遵守职业道 制度,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学 德,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对待学生,不得歧视 生的人身安全。 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 学校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校园内的教学、生 悔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活等设施的安全。为学生提供的食品、用品应当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执行国家关于教学制 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度、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的规定,执行国家和省 对校园内以及校园周边侵害学生人身、财物 教育行政部门关于课时和作业量的规定,不得增 安全的行为,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当 加学生的课业负担。 予以制止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 20 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 处应当组织本辖区内的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有 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 关单位开展下列工作: 案,配备相应的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遇有突 (一)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未成年人的就学、 发事件,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当及时 生活等情况; 引导、疏散、转移和优先救护学生,并及时向有 (二)组织开展有益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关部门报告。 活动;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旷课、逃学的学生,应 (三)协助学校和监护人防止未成年学生 当会同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时教育规劝, 学; 促使其返校上课。 (四)帮助缺乏教育能力的家庭教育其未成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或者轻微违法行为的学 年子女 生,应当如实告知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有关 (五)制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以及虐 部门,并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 待、遗弃等违法犯罪行为,并对受害的未成年人 学校处分学生,应当听取学生及其父母或者 提供救助; 其他监护人的陈述和意见。 (六)协助司法机关、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 护人,对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轻微犯 第四章 国家机关保护 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正; (七)其他涉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应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当履行下列职责: 应当采取措施,保障适龄未成年人平等接受义务 (一)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 教育。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 年人保护工作; 内逐步统一配置教育资源。 (二)宣传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对家庭经济困 和政策,并对其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难的未成年人义务教育阶段各项资助政策,所需 (三)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 补助经费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并 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制定 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和修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 (四)受理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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