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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 的暂行规定》的决议 (一九八〇年九月二十九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 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〇年十月七日国务院公布) 我们国家的老干部,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艰苦奋斗,努力工 作,为国家和人民作出了重大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但是,随着年龄的增长, 老干部当中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将愈益增多。根据党和国家关心、爱护老干部的传统, 让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老干部离职休养(以下简称离休),在政治上予以尊重, 生活上予以照顾,这是改革和完善我国干部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 越性的体现。这既有利于保护老干部的健康,继续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也有利于年轻干 部的选拔成长。为此,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千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 命工作的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 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年老体弱、不能 坚持正常工作的,应当离休。 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改为离休。 第二条、干部离休,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 第三条离休千部一般可就地分散安置,也可在本人原籍或配偶所在地安置。国家 鼓励离休千部到农村或中小城镇安家落户。 ·3(总213)·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 的暂行规定》的决议 (一九八〇年九月二十九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 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〇年十月七日国务院公布) 我们国家的老干部,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艰苦奋斗,努力工 作,为国家和人民作出了重大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但是,随着年龄的增长, 老干部当中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将愈益增多。根据党和国家关心、爱护老干部的传统, 让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老干部离职休养(以下简称离休),在政治上予以尊重, 生活上予以照顾,这是改革和完善我国干部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 越性的体现。这既有利于保护老干部的健康,继续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也有利于年轻干 部的选拔成长。为此,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千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 命工作的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 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年老体弱、不能 坚持正常工作的,应当离休。 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改为离休。 第二条、干部离休,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 第三条离休千部一般可就地分散安置,也可在本人原籍或配偶所在地安置。国家 鼓励离休千部到农村或中小城镇安家落户。 ·3(总213)·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 的暂行规定》的决议 (一九八〇年九月二十九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 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〇年十月七日国务院公布) 我们国家的老干部,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艰苦奋斗,努力工 作,为国家和人民作出了重大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但是,随着年龄的增长, 老干部当中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将愈益增多。根据党和国家关心、爱护老干部的传统, 让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老干部离职休养(以下简称离休),在政治上予以尊重, 生活上予以照顾,这是改革和完善我国干部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 越性的体现。这既有利于保护老干部的健康,继续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也有利于年轻干 部的选拔成长。为此,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千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 命工作的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 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年老体弱、不能 坚持正常工作的,应当离休。 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改为离休。 第二条、干部离休,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 第三条离休千部一般可就地分散安置,也可在本人原籍或配偶所在地安置。国家 鼓励离休千部到农村或中小城镇安家落户。 ·3(总213)·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 的暂行规定》的决议 (一九八〇年九月二十九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 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〇年十月七日国务院公布) 我们国家的老干部,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艰苦奋斗,努力工 作,为国家和人民作出了重大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但是,随着年龄的增长, 老干部当中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将愈益增多。根据党和国家关心、爱护老干部的传统, 让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老干部离职休养(以下简称离休),在政治上予以尊重, 生活上予以照顾,这是改革和完善我国干部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 越性的体现。这既有利于保护老干部的健康,继续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也有利于年轻干 部的选拔成长。为此,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千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 命工作的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 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年老体弱、不能 坚持正常工作的,应当离休。 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改为离休。 第二条、干部离休,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 第三条离休千部一般可就地分散安置,也可在本人原籍或配偶所在地安置。国家 鼓励离休千部到农村或中小城镇安家落户。 ·3(总213)·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 的暂行规定》的决议 (一九八〇年九月二十九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 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〇年十月七日国务院公布) 我们国家的老干部,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艰苦奋斗,努力工 作,为国家和人民作出了重大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但是,随着年龄的增长, 老干部当中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将愈益增多。根据党和国家关心、爱护老干部的传统, 让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老干部离职休养(以下简称离休),在政治上予以尊重, 生活上予以照顾,这是改革和完善我国干部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 越性的体现。这既有利于保护老干部的健康,继续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也有利于年轻干 部的选拔成长。为此,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千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 命工作的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 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年老体弱、不能 坚持正常工作的,应当离休。 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改为离休。 第二条、干部离休,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 第三条离休千部一般可就地分散安置,也可在本人原籍或配偶所在地安置。国家 鼓励离休千部到农村或中小城镇安家落户。 ·3(总213)·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 的暂行规定》的决议 (一九八〇年九月二十九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 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〇年十月七日国务院公布) 我们国家的老干部,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艰苦奋斗,努力工 作,为国家和人民作出了重大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但是,随着年龄的增长, 老干部当中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将愈益增多。根据党和国家关心、爱护老干部的传统, 让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老干部离职休养(以下简称离休),在政治上予以尊重, 生活上予以照顾,这是改革和完善我国干部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 越性的体现。这既有利于保护老干部的健康,继续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也有利于年轻干 部的选拔成长。为此,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千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 命工作的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 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年老体弱、不能 坚持正常工作的,应当离休。 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改为离休。 第二条、干部离休,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 第三条离休千部一般可就地分散安置,也可在本人原籍或配偶所在地安置。国家 鼓励离休千部到农村或中小城镇安家落户。 ·3(总213)·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 的暂行规定》的决议 (一九八〇年九月二十九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 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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