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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 的暂行规定》的决议 (一九八〇年九月二十九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 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〇年十月七日国务院公布) 我们国家的老干部,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艰苦奋斗,努力工 作,为国家和人民作出了重大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但是,随着年龄的增长, 老干部当中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将愈益增多。根据党和国家关心、爱护老干部的传统, 让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老干部离职休养(以下简称离休),在政治上予以尊重, 生活上予以照顾,这是改革和完善我国干部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 越性的体现。这既有利于保护老干部的健康,继续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也有利于年轻干 部的选拔成长。为此,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千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 命工作的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 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年老体弱、不能 坚持正常工作的,应当离休。 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改为离休。 第二条、干部离休,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 第三条离休千部一般可就地分散安置,也可在本人原籍或配偶所在地安置。国家 鼓励离休千部到农村或中小城镇安家落户。 ·3(总213)·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 的暂行规定》的决议 (一九八〇年九月二十九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 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〇年十月七日国务院公布) 我们国家的老干部,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艰苦奋斗,努力工 作,为国家和人民作出了重大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但是,随着年龄的增长, 老干部当中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将愈益增多。根据党和国家关心、爱护老干部的传统, 让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老干部离职休养(以下简称离休),在政治上予以尊重, 生活上予以照顾,这是改革和完善我国干部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 越性的体现。这既有利于保护老干部的健康,继续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也有利于年轻干 部的选拔成长。为此,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千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 命工作的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 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年老体弱、不能 坚持正常工作的,应当离休。 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改为离休。 第二条、干部离休,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 第三条离休千部一般可就地分散安置,也可在本人原籍或配偶所在地安置。国家 鼓励离休千部到农村或中小城镇安家落户。 ·3(总213)·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 的暂行规定》的决议 (一九八〇年九月二十九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 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〇年十月七日国务院公布) 我们国家的老干部,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艰苦奋斗,努力工 作,为国家和人民作出了重大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但是,随着年龄的增长, 老干部当中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将愈益增多。根据党和国家关心、爱护老干部的传统, 让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老干部离职休养(以下简称离休),在政治上予以尊重, 生活上予以照顾,这是改革和完善我国干部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 越性的体现。这既有利于保护老干部的健康,继续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也有利于年轻干 部的选拔成长。为此,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千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 命工作的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 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年老体弱、不能 坚持正常工作的,应当离休。 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改为离休。 第二条、干部离休,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 第三条离休千部一般可就地分散安置,也可在本人原籍或配偶所在地安置。国家 鼓励离休千部到农村或中小城镇安家落户。 ·3(总213)·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 的暂行规定》的决议 (一九八〇年九月二十九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 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〇年十月七日国务院公布) 我们国家的老干部,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艰苦奋斗,努力工 作,为国家和人民作出了重大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但是,随着年龄的增长, 老干部当中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将愈益增多。根据党和国家关心、爱护老干部的传统, 让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老干部离职休养(以下简称离休),在政治上予以尊重, 生活上予以照顾,这是改革和完善我国干部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 越性的体现。这既有利于保护老干部的健康,继续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也有利于年轻干 部的选拔成长。为此,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千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 命工作的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 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年老体弱、不能 坚持正常工作的,应当离休。 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改为离休。 第二条、干部离休,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 第三条离休千部一般可就地分散安置,也可在本人原籍或配偶所在地安置。国家 鼓励离休千部到农村或中小城镇安家落户。 ·3(总213)·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 的暂行规定》的决议 (一九八〇年九月二十九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 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〇年十月七日国务院公布) 我们国家的老干部,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艰苦奋斗,努力工 作,为国家和人民作出了重大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但是,随着年龄的增长, 老干部当中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将愈益增多。根据党和国家关心、爱护老干部的传统, 让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老干部离职休养(以下简称离休),在政治上予以尊重, 生活上予以照顾,这是改革和完善我国干部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 越性的体现。这既有利于保护老干部的健康,继续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也有利于年轻干 部的选拔成长。为此,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千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 命工作的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 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年老体弱、不能 坚持正常工作的,应当离休。 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改为离休。 第二条、干部离休,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 第三条离休千部一般可就地分散安置,也可在本人原籍或配偶所在地安置。国家 鼓励离休千部到农村或中小城镇安家落户。 ·3(总213)·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 的暂行规定》的决议 (一九八〇年九月二十九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 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〇年十月七日国务院公布) 我们国家的老干部,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艰苦奋斗,努力工 作,为国家和人民作出了重大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但是,随着年龄的增长, 老干部当中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将愈益增多。根据党和国家关心、爱护老干部的传统, 让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老干部离职休养(以下简称离休),在政治上予以尊重, 生活上予以照顾,这是改革和完善我国干部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 越性的体现。这既有利于保护老干部的健康,继续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也有利于年轻干 部的选拔成长。为此,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千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 命工作的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 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年老体弱、不能 坚持正常工作的,应当离休。 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改为离休。 第二条、干部离休,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 第三条离休千部一般可就地分散安置,也可在本人原籍或配偶所在地安置。国家 鼓励离休千部到农村或中小城镇安家落户。 ·3(总213)·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 的暂行规定》的决议 (一九八〇年九月二十九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 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〇年
法律法规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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