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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9·专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 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修正) 目录 第二章警衔等级的设置 第一章总 ·则 第七条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 第二章 警衔等级的设置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 第三章# 警衔的首次授予 (二)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第四章警衔的晋级 (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第五章警衔的保留、降级、取消 (四)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第六章附 (五)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 第一章总则 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 第八条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 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强人民警察的责任心、荣 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人民警察的指挥、管 (一)部级正职:总警监; 理和执行职务,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二)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第二条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 (三)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 第三条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 监; 民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 (四)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 荣誉。 监; 第四条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 (五)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 衔。 督; 第五条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对警衔低的人民 (六)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 警察,警衔高的为上级。当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在 督; 职务上隶属于警衔低的人民警察时,职务高的为 (七)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 上级。 司; ()() 第六条公安部主管人民警察警衔工作。 司; (九)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 7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9·专刊 司; 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根据本条规定的期限 (十)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 和条件普级。 警员。 晋级的期限: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每晋升 第九条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 一级为三年;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每晋升一级 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为四年。在职的人民警察在院校培训的时间,计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 算在警衔晋级的期限内。 督; 晋级的条件:(一)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 政策,遵纪守法;(二)胜任本职工作;(三)联 司; 系群众,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 晋级期限届满,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应 员。 当逐级晋升;不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延期晋升。 第三章警衔的首次授予 在工作中有突出功绩的,可以提前晋升。 第十五条一级警督以上的人民警察的警衔 第十条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人民警察职务等 晋级,在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根据其德才 级编制警衔授予。 表现和工作实绩实行选升。 第十一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以人民警察 第十六条人民警察由于职务提升,其警衔 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 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的,应当 为依据。 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 第十二条从学校毕业和从社会上招考录用 第十七条警司晋升警督,警督晋升警监,经 担任人民警察的,或者从其他部门调任人民警察 相应的人民警察院校培训合格后,方可普升。 的,根据确定的职务,授予相应的警衔。 第十八条人民警察警衔晋级的批准权限适 第十三条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下 用第十三条批准权限的规定。警司、警员提前晋 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升的,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 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第五章警衔的保留、降级、取消 (二)三级警监、警督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 第十九条人民警察离休、退休的,其警衔 予; (三)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 予以保留,但不得佩带标志。 (局)厅(局)长批准授予; 人民警察调离警察工作岗位或者辞职、退职 (四)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 的,其警衔不予保留。 (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第二十条人民警察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 公安部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警司、警员由公 任下级职务,其警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的最高警衔的,应当调整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 衔的最高警衔。调整警衔的批准权限与原警衔的 第四章警衔的晋级 批准权限相同。 第十四条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其 第二十一条人民警察违犯警纪的,可以给 —7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9·专刊 予警衔降级的处分。警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原警 院的司法警察的警衔工作适用本条例。 衔的批准权限相同。人民警察受警衔降级处分后, 国家安全部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 其警衔晋级的期限按照降级后的警衔等级重新计 的人民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的批准权限,由国务 算。 院规定。 人民警察警衔降级不适用于二级警员。 司法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的批准权限,由最 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被开除公职的,其警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参照本条例规 衔相应取消。 定。 人民警察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 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劳动改造劳动教 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其警衔相应取消。 养管理部门中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不实 离休、退休的人民警察犯罪的,适用前款的 行警衔制度。 规定。 第二十四条人民警察警衔标志的式样和佩 带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制 第二十三条国家安全部门、劳动改造劳动 定。 教养管理部门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9·专刊 予警衔降级的处分。警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原警 院的司法警察的警衔工作适用本条例。 衔的批准权限相同。人民警察受警衔降级处分后, 国家安全部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 其警衔晋级的期限按照降级后的警衔等级重新计 的人民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的批准权限,由国务 算。 院规定。 人民警察警衔降级不适用于二级警员。 司法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的批准权限,由最 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被开除公职的,其警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参照本条例规 衔相应取消。 定。 人民警察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 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劳动改造劳动教 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其警衔相应取消。 养管理部门中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不实 离休、退休的人民警察犯罪的,适用前款的 行警衔制度。 规定。 第二十四条人民警察警衔标志的式样和佩 带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制 第二十三条国家安全部门、劳动改造劳动 定。 教养管理部门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9·专刊 予警衔降级的处分。警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原警 院的司法警察的警衔工作适用本条例。 衔的批准权限相同。人民警察受警衔降级处分后, 国家安全部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 其警衔晋级的期限按照降级后的警衔等级重新计 的人民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的批准权限,由国务 算。 院规定。 人民警察警衔降级不适用于二级警员。 司法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的批准权限,由最 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被开除公职的,其警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参照本条例规 衔相应取消。 定。 人民警察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 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劳动改造劳动教 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其警衔相应取消。 养管理部门中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不实 离休、退休的人民警察犯罪的,适用前款的 行警衔制度。 规定。 第二十四条人民警察警衔标志的式样和佩 带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制 第二十三条国家安全部门、劳动改造劳动 定。 教养管理部门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9·专刊 予警衔降级的处分。警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原警 院的司法警察的警衔工作适用本条例。 衔的批准权限相同。人民警察受警衔降级处分后, 国家安全部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 其警衔晋级的期限按照降级后的警衔等级重新计 的人民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的批准权限,由国务 算。 院规定。 人民警察警衔降级不适用于二级警员。 司法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的批准权限,由最 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被开除公职的,其警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参照本条例规 衔相应取消。 定。 人民警察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 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劳动改造劳动教 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其警衔相应取消。 养管理部门中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不实 离休、退休的人民警察犯罪的,适用前款的 行警衔制度。 规定。 第二十四条人民警察警衔标志的式样和佩 带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制 第二十三条国家安全部门、劳动改造劳动 定。 教养管理部门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9·专刊 予警衔降级的处分。警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原警 院的司法警察的警衔工作适用本条例。 衔的批准权限相同。人民警察受警衔降级处分后, 国家安全部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 其警衔晋级的期限按照降级后的警衔等级重新计 的人民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的批准权限,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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