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一号 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1年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一、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 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 四、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 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 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 二、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 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 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 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人特定区 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 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 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 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 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五、将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犯 三、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 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 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 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 1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1·2 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 “(一)犯罪情节较轻; 处刑罚。” “(二)有悔罪表现; 六、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 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 良影响。 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 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人 七、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 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 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 十二、将刑法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对于累 处。” 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 十三、将刑法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对宣告 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 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 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已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 因其如实供述自已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 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 的,可以减轻处罚。” 公开予以宣告。” 九、删去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十四、将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 十、将刑法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判决宣告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 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 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 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 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 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 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 刑罚。” 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 十五、将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 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年。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的,分别执行。”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十一、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 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 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 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 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 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 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人,应当宣告缓刑: 十六、将刑法第八十一条修改为:“被判处 -13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1·2 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 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 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 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 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 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 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 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 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 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 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二十三、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 十七、将刑法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对假释 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 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 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 公开予以宣告。” 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十八、将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 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 二十四、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修改为: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 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 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毕的刑罚。”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十九、在刑法第一百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款:“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十、将刑法第一百零七条修改为:“境内 二十五、将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修改为: 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 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 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 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 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 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二十一、将刑法第一百零九条修改为:“国 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 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 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13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1·2 二十六、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修改为: 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 二十八、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修改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 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二十九、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修改为: 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 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 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 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 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 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规定处罚。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 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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